JGJ 8-2016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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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Section titled “📋 基本信息”| 项目 | 内容 |
|---|---|
| 标准编号 | JGJ 8-2016 |
| 标准类型 | 行业标准(含强制性条文) |
| 现行版本 | 2016 年版 |
| 状态 | 现行(住建部 2016 年公告批准发布;原 JGJ 8-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同时废止) |
| 发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 1202 号公告) |
| 发布日期 | 2016-07-09 |
| 实施日期 | 2016-12-01 |
| 主编单位 | 综合勘察研究院(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等 |
| 适用范围 |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场地的沉降测量、位移测量和特殊变形测量。其他工程的变形测量可参照执行。 |
📖 章节目录(共 9 章 + 附录)
Section titled “📖 章节目录(共 9 章 + 附录)”- 总则
- 术语和符号
-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 / 强制性条文 3.1.1、3.1.6、3.2 精度等级、3.3 测量方法、3.4 变形监测周期)
- 变形观测方法(4.1 一般规定、4.2 水准测量、4.3 静力水准测量、4.4 三角高程测量、4.5 GNSS 测量、4.6 测斜、4.7 全站仪位移测量、4.8 近景摄影测量、4.9 三维激光扫描)
- 基准点布设与测量(5.1 一般规定、5.2 高程基准点、5.3 平面基准点)
- 场地、地基及周边环境变形观测
- 基础及上部结构变形观测(含基坑、边坡、滑坡监测)
- 成果整理与分析(8.1 数据整理、8.2 监测点变形分析、8.3 建模和预报)
- 质量检验(9.1 一般规定、9.2 检验内容、9.3 检验方法)
- 附录 A 高程控制测量记录、平面控制测量记录、变形监测记录表
🔑 关键技术参数
Section titled “🔑 关键技术参数”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Section titled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 3.1.1 条:下列建筑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测量:
-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
- 加层、扩建建筑;
-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 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 第 3.1.6 条:当建筑变形观测数据达到变形允许值、变形速率异常或出现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设计方及相关单位,并采取相应工程措施。
变形测量精度等级(表 3.2.2)
Section titled “变形测量精度等级(表 3.2.2)”⚠️ 重要修正:JGJ 8-2016 共分为 5 个等级(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并非 4 级。以“沉降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和”位移观测点坐标中误差“作为衡量指标。
| 等级 | 沉降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 (mm) | 位移观测点坐标中误差 (mm) | 适用范围 |
|---|---|---|---|
| 特等 | ±0.05 | ±0.3 | 高精度要求的大型、特殊建筑(超高层、核电站、大型精密设备基础、特级变形控制工程) |
| 一等 | ±0.15 | ±1.0 | 高精度建筑变形测量、重要古建筑、地铁及城市轨道交通主体结构 |
| 二等 | ±0.50 | ±3.0 | 中等精度建筑变形测量(多数基坑、高层建筑) |
| 三等 | ±1.50 | ±10.0 | 一般精度建筑变形测量 |
| 四等 | ±3.0 | ±20.0 | 低精度建筑变形测量(场地稳定监测、简易工程) |
注:① 沉降观测点测站高差中误差——对水准测量为测站高差中误差;对静力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为相邻沉降监测点间等价的高差中误差。 ② 位移观测点坐标中误差——为点位中误差的 1/√2 倍。 ③ 三角高程测量可用于三等、四等沉降观测。
各等级对应的观测方法
Section titled “各等级对应的观测方法”| 等级 | 主要观测方法 |
|---|---|
| 特等 | DS05 级精密水准仪 + 铟钢水准尺;专用精密三角高程、激光干涉仪 |
| 一等 | DS05 级精密水准仪;高精度全站仪(≤ ±0.5″) |
| 二等 | DSZ1 级 / DS1 级水准仪;高精度全站仪(≤ ±1″) |
| 三等 | DS3 级水准仪;全站仪(≤ ±2″) |
| 四等 | DS3 级水准仪;全站仪(≤ ±5″) |
- 每个测区不少于 3 个基准点,组成闭合或附合路线;
- 高程基准点应布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并保持稳定;
- 平面基准点距施工区距离宜大于 3 倍基坑开挖深度;
- 基准点应定期复测(一般每 3~6 个月 1 次,发现异常时立即复测)。
- 沉降监测点:沿建筑物四周、立柱、阴阳角、伸缩缝两侧每隔 10~20 m 布设;每栋建筑不少于 4 点。
- 位移监测点:沿基坑边、边坡顶、建筑物四角、伸缩缝两侧每隔 15~30 m 布设。
- 测斜点:支护桩/墙内预埋测斜管,间距 20~40 m,关键部位加密。
- 根据变形速率、荷载变化、地质条件、施工工况综合确定。
- 首次观测:连续观测 2 次,取平均值作为初始值(2 次较差应 ≤ √2 倍中误差)。
- 施工期:按工况(基础施工、底板浇筑、楼层加载、降水等)加密。
- 使用期:第一年每 3 个月 1 次,第二年每 6 个月 1 次,之后每年 1 次,直至稳定。
报警 / 终止条件
Section titled “报警 / 终止条件”- 当变形量达到 设计允许值的 80% 或 速率连续 3 天超过 2 mm/d 时报警;
- 终止观测条件:连续 6 个月 月变形量 < 1 mm,且无新的变形迹象。
📝 关键条文摘录
Section titled “📝 关键条文摘录”第 3.1.1 条(强制性条文):下列建筑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测量:(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3)加层、扩建建筑;(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建筑。
第 3.1.6 条(强制性条文):当建筑变形观测数据达到变形允许值、变形速率异常或出现危险征兆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设计方及相关单位,并采取相应工程措施。
第 3.2.2 条(表 3.2.2):变形测量按精度由高到低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共 5 级(详见精度等级表)。
第 5.1.4 条:每个测区高程基准点不应少于 3 个;平面基准点不应少于 4 个。
第 7.1.1 条:基础及上部结构变形观测应包括基坑、边坡、滑坡监测,主要监测其水平位移、竖向位移、深层水平位移、倾斜、裂缝等。
🏢 业务关联
Section titled “🏢 业务关联”- 公司建筑变形测量业务的核心规范:沉降测量、位移测量、特殊变形测量。
- 涵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场地的变形监测业务。
- 第 7 章“基础及上部结构变形观测”含基坑、边坡、滑坡监测,与公司基坑监测业务紧密相关。
- 与 GB 50026《工程测量标准》 第 10 章“变形监测”相互配套;与 GB 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负责基坑工程监测项目、报警值)、GB 5091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监测)配合使用。
- 5 级精度表(特等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四等)是公司测量方案设计时选择仪器、确定方法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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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国标 |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强制性条文可在线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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