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 120-201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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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信息
Section titled “📋 基本信息”| 项目 | 内容 |
|---|---|
| 标准编号 | JGJ 120-2012 |
| 标准类型 | 行业标准(含强制性条文) |
| 现行版本 | 2012 年版 |
| 状态 | 现行(住建部公告批准发布,替代 JGJ 120-99) |
| 发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发布日期 | 2012-04-23 |
| 实施日期 | 2012-10-01 |
| 主编单位 |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等 |
| 适用范围 | 一般岩土工程基坑支护的设计、施工、检测与监测。本规程不适用于超深基坑(H > 25 m)和特殊岩土基坑(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等按相关专项标准)。 |
📖 章节目录(共 9 章 + 附录)
Section titled “📖 章节目录(共 9 章 + 附录)”- 总则
- 术语和符号
- 基本规定(3.1 设计原则、3.2 勘察要求、3.3 支护结构选型;含强制性条文 3.1.2)
- 支挡式结构(4.1 一般规定、4.2 结构分析、4.3 稳定性验算、4.4 排桩、地下连续墙、钢板桩、4.5 内支撑、4.6 锚杆)
- 土钉墙(5.1 一般规定、5.2 设计计算、5.3 构造、5.4 施工与检测)
- 重力式水泥土墙(6.1 一般规定、6.2 设计计算、6.3 构造、6.4 施工与检测)
- 放坡(7.1 一般规定、7.2 设计计算、7.3 构造、7.4 施工与检测)
- 基坑开挖与监测(8.1 一般规定、8.2 基坑开挖、8.3 监测;含强制性条文 8.1.3、8.1.4、8.1.5、8.2.2)
- 地下水控制(9.1 一般规定、9.2 明排、9.3 降水、9.4 截水、9.5 回灌、9.6 地下水控制专项设计)
- 附录(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稳定性验算方法、基坑安全等级、检测方法)
🔑 关键技术参数
Section titled “🔑 关键技术参数”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Section titled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第 3.1.2、8.1.3、8.1.4、8.1.5、8.2.2 条为强制性条文。
第 3.1.2 条(强制性):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①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②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③ 保证施工作业安全。
第 8.1.3 条(强制性):当基坑开挖面以下存在会产生管涌、流砂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土层时,应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
第 8.1.4 条(强制性):基坑开挖前应编制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 8.1.5 条(强制性):基坑开挖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平衡、适时的原则进行,严禁超挖;基坑边严禁超载。
第 8.2.2 条(强制性):基坑开挖期间必须进行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出现险情征兆时,必须立即停工,启动应急预案。
基坑安全等级(第 3.1.3 条)
Section titled “基坑安全等级(第 3.1.3 条)”| 安全等级 | 破坏后果 | 适用情形 |
|---|---|---|
| 一级 | 很严重 | 重要工程;H ≥ 12 m;地质环境复杂;周边环境保护要求高 |
| 二级 | 严重 | 一般工程;7 m ≤ H < 12 m;地质环境较复杂 |
| 三级 | 不严重 | 次要工程;H < 7 m;地质环境简单;周边空旷 |
H 为基坑开挖深度。安全等级是支护结构设计计算内容、监测项目数量、报警值确定的基础。
支护结构选型(第 3.3 节)
Section titled “支护结构选型(第 3.3 节)”| 支护形式 | 适用条件 | 优点 | 局限 |
|---|---|---|---|
| 支挡式结构(排桩、地下连续墙、钢板桩) | 一、二级基坑,H 较大,周边环境复杂 | 刚度大、变形小、可同步施工主体结构 | 造价高、施工复杂 |
| 土钉墙 | 二、三级基坑,H < 12 m,地质条件较好,周边允许一定变形 | 造价低、施工简便、不需内支撑 | 变形较大、对地下水敏感、地下空间限制 |
| 重力式水泥土墙 | 三级基坑,H < 7 m,软土地层 | 止水效果好、造价低、施工简便 | 变形大、深度受限、占地大 |
| 放坡 | 三级基坑,H < 5 m,场地开阔 | 造价最低、施工最简便 | 占地大、不适用于场地紧张或周边保护要求高 |
稳定性验算(第 4.3 节)
Section titled “稳定性验算(第 4.3 节)”| 验算项目 | 安全系数(一级/二级/三级) |
|---|---|
| 整体稳定性 | 1.35 / 1.30 / 1.25 |
| 抗倾覆稳定 | 1.30 / 1.25 / 1.20 |
| 抗滑移稳定 | 1.30 / 1.25 / 1.20 |
| 抗隆起稳定 | 1.80 / 1.60 / 1.40 |
| 抗渗流稳定 | 1.50 / 1.40 / 1.30 |
变形控制设计(本次修订重点)
Section titled “变形控制设计(本次修订重点)”- 2012 版强调变形控制原则:支护结构设计不仅满足承载能力,还要满足周边环境保护的变形控制要求;
- 变形控制值根据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允许变形确定;
- 周边环境保护等级:一级(特别保护对象)、二级(重点保护对象)、三级(一般保护对象)。
监测要求(第 8 章)
Section titled “监测要求(第 8 章)”- 第 8 章“基坑开挖与监测”规定基坑开挖过程中的监测基本要求;
- 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的具体规定依 GB 50497-2019《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
- 第 8.2.2 条(强制性)规定监测报警时必须停工撤人、启动应急预案。
📝 关键条文摘录
Section titled “📝 关键条文摘录”第 3.1.2 条(强制性):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①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②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③ 保证施工作业安全。
第 8.1.3 条(强制性):当基坑开挖面以下存在会产生管涌、流砂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土层时,应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
第 8.1.4 条(强制性):基坑开挖前应编制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 8.1.5 条(强制性):基坑开挖应按分层、分段、对称、平衡、适时的原则进行,严禁超挖;基坑边严禁超载。
第 8.2.2 条(强制性):基坑开挖期间必须进行支护结构、周围岩土体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或出现险情征兆时,必须立即停工,启动应急预案。
🏢 业务关联
Section titled “🏢 业务关联”- 公司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检测、监测业务的核心规范。
- 涉及支挡式结构(排桩、地下连续墙、钢板桩)、土钉墙、重力式水泥土墙、放坡等基坑支护形式的设计、施工、检测与监测业务。
- 基坑安全等级(一/二/三级)划分是公司基坑监测项目分级的基础。
- 与 GB 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负责监测项目、报警值、频率、精度)配套使用:本规程负责支护设计,GB 50497 负责监测实施。
- 与 JGJ 311《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负责施工安全)配套使用。
🔗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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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公开 | 住建部公告 | 仅含编号、日期、强制性条文摘要 |
| 强制性国标 | 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强制性条文可在线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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