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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深建规〔2025〕3 号)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深建规〔2025〕3 号)的政策背景、核心要求、实施状态与工程监测业务关联参考。

复核 2026-07-22进阶公开可引用RailWise 技术团队
标准解读深基坑automated-monitoring
适用场景深基坑、automated-monitoring关联标准深建规〔2025〕3号

本页基于公开工程监测资料编译,用于检索、方案准备与工程复核;项目实施应以现行正式标准、主管部门要求、项目合同与审查意见为准。

⭐⭐⭐⭐ 地方深基坑全过程监管范本: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5-03-18 印发,2025-03-28 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全国率先以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监测数据上传市级监测预警平台(深圳市基坑和边坡工程监测预警平台),“平台直传 + 24 小时报告 + 异常立即报告”模式已成为各地效仿样板。

项目 内容
文件名称 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发文字号 深建规〔2025〕3 号
发文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印发日期 2025-03-18
施行日期 2025-03-28
有效期 5 年(至 2030-03-27)
文件性质 部门规范性文件(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全过程规定)
衔接文件 旧版《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深建规〔2018〕1 号,2018-05-02 发布)有效期五年已届满,本规定为接续修订版
结构 九章五十一条
深基坑界定 ① 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含 5 米)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②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 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土方开挖、高边坡、支护、降水工程(第三条)
  1. 第一章 总则(第一~五条: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深基坑与周边环境定义、专家库、BIM 技术要求)
  2. 第二章 建设单位职责(第六~十六条:首要责任、发包要求、现状调查、安全影响评估、第三方监测委托、超期暴露与停工管理)
  3. 第三章 勘察单位职责(第十七~十八条)
  4. 第四章 设计单位职责(第十九~二十六条:含监测要求、预警值和控制值须写入施工图设计文件)
  5. 第五章 施工单位职责(第二十七~三十四条:24 小时值班巡查、信息化施工)
  6. 第六章 监理单位职责(第三十五~四十一条:开挖条件验收、监测数据核对、预警响应处置)
  7. 第七章 监测单位职责(第四十二~四十五条,本卡片重点)
  8. 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四十九条)
  9. 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五十一条)
  • 强制平台上传(第四十五条):监测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将监测信息上传深圳市基坑和边坡工程监测预警平台,及时上传监测数据,并向相关单位提供与预警平台数据一致的监测报告——即“现场数据 = 平台数据 = 报告数据”,杜绝“两套数据”。
  • 报告时限(第四十五条):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最新监测结果,一般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告;异常情况或者超预警值时应当立即报告
  • 监测周期(第四十四条):监测工作自深基坑工程施工开始,至回填后结束;遇雨天或实测变形接近预警值时应增加监测频率。
  • 暴露超期基坑(第四十四条、第十六条):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暴露期间的监测方案;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岩土工程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长期停工期间不得降低设计要求的巡查和监测频率
  • 第三方监测与专家论证(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且与施工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建设单位还应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和工程监测专家对监测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不少于 3 人。
  • 预警/控制值响应链(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监测数据达预警值→建设单位组织分析、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意见、监理下发暂停施工通知;达控制值→组织专家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周边地面沉降超控制值且出现变形开裂→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地下孔洞探测,预防地面塌陷。
  • 监测工作量保护(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和频率
  • 开挖条件验收(第三十六条):土方开挖前,监测方案须通过审查确认、已完成埋设监测点并测量初始值,方可开挖。
  • 监理核对职责(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核对施工与监测数据真实性,监督监测数据上传及报警闭合处理情况;施工监测数据与第三方监测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及时报告并组织分析。

“监测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将监测信息上传深圳市基坑和边坡工程监测预警平台,及时上传监测数据,并向相关单位提供与预警平台数据一致的监测报告。同时,监测单位还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最新监测结果,一般应当在 24 小时内报告,异常情况或者超预警值时应当立即报告监测结果。”(第四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从深基坑工程施工开始,至深基坑工程回填后结束。当遇到雨天或者实测变形接近预警值时,应当增加监测频率。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暴露期间的监测方案。”(第四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并与施工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当深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时,建设单位还应当组织岩土工程专家和工程监测专家对监测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 3 人。”(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岩土工程专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深基坑工程在长期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测单位进行巡查、监测,且不得降低设计要求的巡查和监测频率。”(第十六条)

  • 示范意义(重点):深圳虽不在公司长三角/华北主区域,但本规定确立的“监测数据强制上传市级监管平台 + 平台数据与报告数据一致 + 24 小时/立即报告“模式,是全国基坑监测数字化监管的先行样板。近年来上海”基坑监测数据不落地“试点、多省市基坑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均沿此路径推进,长三角(沪苏浙)和华北(京津冀)的监管要求大概率向深圳模式靠拢——本卡片可作为研判各主区域监管趋势的参照基准。
  • 对公司数字化平台业务的直接启示:各地监管平台落地意味着监测单位的自动化采集 + 数据直传接口能力将从“加分项”变为“准入项”。公司自动化物联网监测与数字化平台优势,应提前按“监管平台对接”要求完善数据格式、接口协议与报警闭合流程,形成可复制的“平台对接方案”产品。
  • 投标话术素材:深圳规定中的“一级基坑监测方案专家论证”“暴露期监测方案”“数据一致性”等条款,可作为公司在其他区域编制高水平监测方案、论证监测服务必要性时的引用依据,体现对全国最严地方标准的对标能力。
  • 存量基坑/城市更新关联:暴露超期基坑“每半年安全评估 + 暴露期监测方案”的要求,与城市更新中大量停工缓建项目的基坑安全管理直接相关,可延伸出“长期暴露基坑安全评估 + 自动化监测托管”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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