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标准解读已发布

自然资源部令第 19 号《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 19 号《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的政策背景、核心要求、实施状态与工程监测业务关联参考。

复核 2026-07-22进阶公开可引用RailWise 技术团队
标准解读engineering-surveyautomated-monitoring
适用场景engineering-survey、automated-monitoring关联标准自然资源部令第19号

本页基于公开工程监测资料编译,用于检索、方案准备与工程复核;项目实施应以现行正式标准、主管部门要求、项目合同与审查意见为准。

⭐⭐⭐⭐⭐ 我国首部全链条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的部门规章:2026-01-01 起施行,确立基准站建设运维“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三统一”)制度。公司自建/租用的 GNSS 自动化监测基准站(基坑/边坡/轨交项目)被明确纳入备案监管范围,对监测业务的合规流程、数据安全与成本结构有直接影响。

项目 内容
文件名称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 19 号
文件性质 部门规章(我国首部从全链条规范基准站管理的部门规章)
状态 现行有效(2026-01-01 起施行)
审议通过 2025-09-04 自然资源部第 3 次部务会议
公布日期 2025-11-04(部长 关志鸥签署公布)
施行日期 2026-01-01
发布/报道 自然资源部 2025-11-18 晚间发布;新华社 2025-11-18 电(记者 王立彬)报道
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主管机关 自然资源部(全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陕/黑/川/琼四省由相应测绘地理信息局具体承担
条文规模 23 条
规制对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第 3 条)
针对问题 基准站重复建设、存在数据安全隐患(新华社报道明确的立法动因)

办法共 23 条,未分章,按制度模块梳理如下:

  1. 总则(第 1—5 条):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准站定义、“三统一”体制与十六字原则、监管职责分工
  2. 规划建设(第 6—7 条):全国建设布局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前评估、用地手续、配套数据中心
  3. 资质要求(第 8 条):建设单位/承建单位/运维单位的测绘资质门槛及例外
  4. 备案管理(第 9—12 条):备案机关、备案信息系统、备案信息内容、备案流程时限、变更与注销、真实性责任
  5. 基准服务(第 13 条):国家统一测绘基准服务系统
  6. 数据安全与保密(第 14—16 条):数据安全保密责任、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数据分类分级、加密传输、实名注册、数据出境
  7. 共享利用(第 17 条):数据资源共享、数据产权登记与流通交易
  8.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 18—20 条):监督检查方式、处罚依据、举报
  9. 附则(第 21—23 条):用语含义、特殊职责分工、军事部门例外、施行日期

1. “三统一”管理体制(第 4 条)

Section titled “1. “三统一”管理体制(第 4 条)”
  • 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
  • 坚持合理布局、依法备案、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2. 资质门槛(第 8 条)——⚠️ 监测企业重点关注

Section titled “2. 资质门槛(第 8 条)——⚠️ 监测企业重点关注”
主体/业务 资质要求
进行基准站建设的单位(含承建) 大地测量甲级测绘资质
提供测绘基准服务的运行维护单位 大地测量甲级测绘资质
提供其他社会服务(含面向社会提供专业监测服务)的运行维护单位 大地测量乙级以上测绘资质
仅为本单位提供专业监测、科学研究服务的 例外,不适用上述资质要求
  • 备案时点:基准站开工建设时即应备案(非建成后)。
  • 备案机关: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多个基准站且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向自然资源部备案。
  • 备案渠道: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 备案信息:① 建设/承建/运维单位基本情况;② 基准站及数据中心地址、数据传输网络类型、数据中心安全方案;③ 观测墩类型、设备型号、站点用途、数据中心软件等。涉密信息按涉密信息管理要求提交。
  • 办理时限: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备案机关核查后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文件(可对不符合标准者提出改正意见)。
  • 变更与注销:备案信息变化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单位变更、站址搬迁、传输网络类型或数据中心安全方案变化的 10 个工作日重新备案;站点不再运行的,妥善保管或销毁测绘成果并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机关注销备案。

4. 数据安全与保密(第 14—16 条)

Section titled “4. 数据安全与保密(第 14—16 条)”
  • 建设、运维、使用基准站数据的单位均应依法承担数据安全保密责任,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建设/运维单位还应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 基准站网观测数据、基准站坐标等涉密数据按涉密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执行;对外提供须依法履行涉密测绘成果审批手续。
  • 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观测数据、实时差分服务数据等列入重要数据目录重点保护。
  • 传输基准站观测数据应采用有线专网或商用密码等手段加密保护;提供实时差分服务数据应对用户实名注册;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须按国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规定执行。

未报备案、建设运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无资质/超资质从事相关测绘活动、未经审批对外提供涉密数据的,依照《测绘法》等处罚;违反保密、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以下摘录自多个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转载的部令第 19 号全文(内容源自自然资源部),正式引用以自然资源部公布文本为准。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坚持合理布局、依法备案、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进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单位和提供测绘基准服务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大地测量甲级测绘资质。提供其他社会服务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备大地测量乙级以上测绘资质;但是,仅为本单位提供专业监测、科学研究服务的除外。”(第八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多个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且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向自然资源部备案。”(第九条)

“传输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数据的,应当采用有线专网或者商用密码等手段实行加密保护。提供实时差分服务数据的,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注册。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应当按照国家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1. 自建 GNSS 监测基准站的备案合规义务(核心影响)

Section titled “1. 自建 GNSS 监测基准站的备案合规义务(核心影响)”
  • 纳入监管的判断:公司基坑、边坡、轨交自动化监测项目中的 GNSS 参考站(基准站),只要符合“长期连续观测 + 实时/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定义(第 3 条),即属于本办法规制对象。注意:监测点(流动站)不是基准站,但作为解算基准的固定参考站是。
  • 必须备案:新项目 GNSS 基准站开工建设时即应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北京/天津/河北等公司项目所在地省级部门);若公司在长三角+华北跨省布局多个基准站(如区域监测网络),则须直接向自然资源部备案。存量已建站点是否需补备案,建议关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贯彻实施通知。
  • 资质缓冲条款的适用:公司自建基准站仅为本单位承接的监测项目服务(“仅为本单位提供专业监测服务”)的,运维环节不适用大地测量资质门槛(第 8 条但书)——这是办法留给工程监测企业的关键空间。但若公司将基准站信号/差分服务对外提供(如向其他监测单位、总包方出售差分服务),则构成“其他社会服务”,运维单位须具备大地测量乙级以上资质;若提供测绘基准服务更需甲级。⚠️ 同时注意第 8 条对“建设单位“的表述未附但书,自建基准站的建设行为是否要求甲级资质,建议向主管部门确认口径(公司如已有大地测量甲级则风险可控)。
  • 行动建议:梳理存量项目自建基准站清单(站点坐标、观测墩类型、设备型号、数据中心位置、传输网络类型),对照第 10 条预准备备案材料;将“基准站备案”纳入新项目开工合规 checklist,与监测方案报审并行办理(预留 20 个工作日核查周期)。

2. 与千寻位置等商业 CORS 服务的关系

Section titled “2. 与千寻位置等商业 CORS 服务的关系”
  • 商业 CORS 是被监管对象,公司是其用户:千寻、六分科技等商业 CORS 运营商作为基准站建设/运维单位,须完成备案、具备相应测绘资质、履行数据安全义务。办法实施后,商业 CORS 网络的合规性、稳定性与持续服务能力有了制度保障,也面临更严监管——采购时应将“完成基准站备案、具备大地测量资质”列为供应商合规审查项。
  • 实名注册要求传导至用户侧:第 16 条要求提供实时差分服务数据须对用户实名注册——公司使用千寻等网络 RTK/PPP-RTK 服务时,账号实名制是法定义务而非仅是厂商条款,项目现场共用账号、账号外借等做法存在合规瑕疵。
  • “自建 vs 租用”决策有了新变量:办法鼓励“充分利用已有站点资源,避免重复和无序建设”(第 6 条)。对于城市密集区项目,租用商业 CORS 或国家统一测绘基准服务可免于自建备案流程;对于偏远边坡、长周期轨交项目,自建基准站在数据可控性上更优但增加备案、数据中心安全方案、加密传输等合规成本。投标技术方案中应明示基准站策略及其合规路径
  • 基准统一要求:第 13 条要求各类测绘活动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服务,提供其他社会服务应以国家统一测绘基准为起算依据——公司监测成果的坐标基准(如 CGCS2000)须与国家统一基准衔接,使用商业 CORS 时应确认其起算基准合规性。

3. 数据安全与测绘保密合规要点

Section titled “3. 数据安全与测绘保密合规要点”
  • 使用方也有责任:第 14 条明确使用基准站数据的单位同样承担数据安全保密责任——公司作为数据使用方须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对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全流程保护。
  • 传输加密:自建基准站传输观测数据须采用有线专网或商用密码加密(第 16 条)——监测物联网平台采用 4G/5G 公网明文传输观测数据的做法需要整改,涉及 VPN 专网或商密改造投入。
  • 涉密边界:基准站网观测数据、基准站坐标可能构成涉密测绘成果,对外提供(含向业主、第三方科研合作方、境外机构)须履行涉密测绘成果审批(第 15 条);监测报告中基准站精确坐标的披露方式需谨慎设计。
  • 数据出境红线:涉外项目(外资业主、境外总包、跨境数据平台)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须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第 16 条)——承接涉外监测项目时应在合同与数据架构设计阶段前置合规评估。
  • 全生命周期管理:站点停用时须按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妥善保管或销毁观测成果并告知备案机关注销(第 11 条),项目竣工撤场流程需增加此项。

4. 对监测项目成本与流程的影响

Section titled “4. 对监测项目成本与流程的影响”
  • 流程增量:新增“基准站备案”环节(开工时备案 → 5 工作日补正窗口 → 20 工作日核查出具备案文件),建议将其嵌入项目前期手续办理计划,避免因未备案被依据《测绘法》处罚(第 19 条)或影响监测数据合法性。
  • 成本增量:① 备案材料编制与变更维护的人力成本;② 传输加密(专网/商密)改造费用;③ 数据中心安全方案建设/测评费用;④ 定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费用。投标报价中应考虑列支合规成本。
  • 周期检定新义务:第 12 条要求对观测设备进行校准、对定位精度和可用性进行测试——与 GB/T 47422-2026(GNSS 天线绝对相位中心标定)、CH/T 8018(RTK 检定)等标准衔接,形成“设备校准 + 备案 + 数据安全”的完整合规链,可作为投标技术方案中的质量保障亮点。
  • 区域策略:公司业务横跨长三角与华北,跨省建站触发自然资源部备案的情形需总部统筹;单一项目自建站在省内备案即可,流程相对轻。

⚠️ 版权声明:本文件为公开资料整理,规范正式 PDF 全文受版权保护。

引用与复核把知识带回真实工程判断

引用时保留页面与来源线索;涉及标准条文、阈值、频率和项目结论,请回到现行依据与责任人复核。

查看 Agent 使用规则